商标名可以同外国国名的旧称相同或者近似吗?

商标起名其实是很麻烦的事情,现在新的商标审查通过后,对商标的专业性又提出了新的高度,商标的文字构成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商标的文字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或者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如大韩等等。

但商标同外国国名的旧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是可以注册成商标的。比如美国过去叫花旗,那么一个新的花旗的服装商标是可以注册的。但是特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驳回。比如花旗就不能用于人参商标。因为花旗人参很有名的,容易误认。比如暹罗是泰国的旧称,那么你注册个暹罗大米,因为有可能误认,所以就批不下来了。另

外商标的文字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简称组合而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可以除外,如中泰用于铁锤,中法用于照明器就是个例外。